5月21日下午14:30,北京大学太阳集团tyc4633博士生导师陈瑞华教授作客太阳集团tyc4633二区101报告厅,为我院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题为“近期司法改革的若干动向与反思”的学术报告。报告由周长军教授主持。
报告中,陈教授主要讲了司法改革的五个方面的动向。
首先是中国的未决羁押体制。现在我国,未决羁押机构主要是看守所,而看守所则设置在公安机关下面,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但是,这样就使公安机关同是手握侦察权与羁押权,易导致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在2003年的司法改革之初,最高院、最高检以及司法部都统一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交给司法局。公安部认为此举会造成犯罪侦破率大大下降,因而强烈反对,致此改革提议没有实际推行。2008年中央政法委开始推动新一轮司法改革,要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主要理由是如此的制度设计可以解决律师会见问题、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问题。但是真的会如此顺利吗?对此问题各界普遍存在担忧:第一是将看守所交给司法局是否会造成侦查率下降以及破案率的下降;第二是看守所代表了一种价值体系,没有权利和尊严,只会服从与配合。难道将其交给司法局这些问题就能得到解决吗?第三是律师的会见问题、刑讯逼供问题和超期羁押问题真的可以通过看守所改制而解决吗?但从另一方面看来,将看守所交给司法局肯定会带来一定的积极效用,其中最大的预想效用就是侦查权与未决羁押权的分离。侦查权的目标是破案,个人职业的目标是立功,而未决羁押机构则应该具有中立性,应该让未决羁押机构走向中立,走向超然。将看守所转到司法局,可以使侦查功能慢慢淡化,而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推定、沉默权、抗辩权等权利才有可能实现。
其次是检察机关侦查体制的改革问题。陈教授指出,检察机关的反贪腐体制存在许多问题:反贪污贿赂案件交由检察侦查是否合适?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机构的权威不够、资源不够,也没有警力的帮助,不能使用秘密侦查,技术侦查等手段,只能靠最原始的谈话、讯问,容易导致刑讯逼供;国家反贪污贿赂机构政出多门,机构繁杂,功能交叉,不能很好的整合资源;而反贪污贿赂的体制权力高度集中。
对这些问题进行反思,不难发现其症结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党的机构、政府的机构和检察司法机构同时具有反贪腐的职能与“职权”,其中党的纪检委权力过大,某种程度上其权力甚至超过了国家机关。就反贪腐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难题来说,主要还是侦查手段的有限性,这一方面的改善应当成为今后改革的重点。
近期可能发生的改革包括: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批准逮捕权整体移交给法院;建立独立的治安法院。对于建立治安法院的构想,陈教授补充道,新的治安法院将不再根据行政区划而设,审级在中级法院之下。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