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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庆廿五周年学术活动:董炳和教授学术报告综述
作者:太阳集团tyc4633        发布时间:2008-11-28        阅读量:

 

1127晚,苏州大学太阳集团tyc4633教授、东吴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董炳和做客太阳集团tyc4633101学术报告厅,为在场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TRIPS协定序言第四段解读》的学术报告,报告由毛映红教授主持。

报告伊始,董炳和教授简单介绍了TRIPS协定序言第四段的基本情况。接下来,董炳和教授分四个部分对TRIPS协定序言第四段展开深入解读:

第一,解读TRIPS协定序言第四段的背景。在2004年以前,学界对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没有什么争议。在立法例方面,中国《民法通则》在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三节中规定了知识产权;其他国家如1947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和1995年的越南民法典中都规定了知识产权。从各种学说以及TRIPS协定序言第四段的宣称来看,都承认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但是2004年和2005年的一场论战,学术界开始探讨知识产权到底是私权还是公权,主要有私权论、公化私权论和公权论三种主张。论战虽然很快就结束了,但影响却很大。这次论战中各方有两个共同的基点:一是各方都主张要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私权促保护,以公权防止过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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